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由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和负责投资管理
的部门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委
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和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在战略委员会的指
导和要求下,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提案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
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需要战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提案(包括所有相关资料)
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审批。战略委员会会议时间由董事会秘书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记录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