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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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元利化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
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
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
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要求按照《上市规则》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
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中规定应
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
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或《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制度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或《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信息披露前,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保密管
理规定,按照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决议公告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告,送董事会秘书审定;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件,且达到本制度、
《上市规则》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其他披露义务人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公告。
知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通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会董事会秘书;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办法、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问;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信息沟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第五十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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