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 ESG)管
理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司董事会 ESG 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
高 ESG 委员会的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
ESG 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治理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
ESG 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 ESG 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最少出席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并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 ESG 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置于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战略企划部),协助 ESG 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设立 ESG 执行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等组成,负责 ESG 目标绩效检视,并安排部署 ESG 实质性议题的执
行与落实,为 ESG 委员会提供行动支持。ESG 执行委员会具体分为
安全环保组、社会责任组及公司治理组。
ESG 执行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职能部门、事
业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草拟 ESG 工作计划和任务,并推进各项
ESG 工作的贯彻与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 ESG 战略目标、制度及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提出
建议;
(二)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环境、社会、
治理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环境、社会、治理相关工作的有效实施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 ESG 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
告;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 ESG 执行委员会安排部署 ESG 工作小组做好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将正式提案
报 ESG 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 ESG 执行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传达给 ESG 执行委员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长、
ESG 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 ESG 委员会
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发送会议通知时应
当同时发出会议相关材料。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也可采用现场
结合通讯表决或者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ESG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可以列席 ESG 委员会会议(需
要回避的事项除外),必要时 ESG 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ESG 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
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