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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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
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特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
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共同控制公司和参股公司,受该公司董事会
委托后,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
的管控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
理、经营管理等有关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
评价,以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监
督检查过程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同时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
涉。其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范围、职责配备相应审计人
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与审计岗位
相适应的审计、财会、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审核、经营管理、信息
技术等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独
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
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
育制度,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需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具体工
作中一审二帮三促,通过内部审计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内部审计
机构主要对下列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或评价:
  (一) 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   对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
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内部审计;
  (三) 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
概预算执行、招投标工作、工程投资控制和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
督;
  (四)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管理层、审计委
员会;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管理层、审计委员会;
  (五)   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绩效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和评价;
  (六)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其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
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审计
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七) 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投
资监理(财务监理)、工程审价等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
督和评价;
  (八) 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对被审计单
位的审计整改进行检查和考核,必要时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九)   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公司各项外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并及时将审计内容、重大问题及审计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
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
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审计委员会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
并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络,组织公司职
能部门、子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协助公
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根据公司管理层对监察工作的需要,通过专项
审计工作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一) 参加公司重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投资决策会议,召
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投资、生产、经营、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文件、
资料;
  (三) 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有关文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立即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对上述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内部
审计人员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与审计相关事项报告或备案制度:
  (一)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外部审计或各类稽查工
作等,除接受国家审计署、国资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市级(含
县级市)及以上监督监管机构审计或稽查需将审计通知和审计或稽查
结果的当天向公司审计部报告以外,其余审计与稽查需在审计通知和
审计或稽查结果的当月 22 日前向审计部报告;
  (二) 子公司发现或获悉重要审计情况、重大风险、重大违规、
重大损失和重大案件问题线索及处理意见等事件,应当 3 天内将相
关情况向审计部报告;
  (三) 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预算等重大财务报告,
应在上报公司财务部的同时,报审计部备案;
  (四) 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制订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应及
时抄报审计部备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或当审计任务的内容与
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冲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单位进行审
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全力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社会中
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经确认后,可以为内部审计机构引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各类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公
司内部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
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审计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临时项目审计需求由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组织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做好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项目
需要,组成审计小组,必要时可由公司领导、审计部和其他相关职能
部门人员、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联合审计项目小组(下称“(联合)
审计小组”),并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
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
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
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合)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中,可采用检查、抽
样、分析性复核、询问等审计方法,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
据,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过
程中,若发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联合)审计小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
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联合)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进一
步核实或说明。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公
司主要领导审批;对需要处理的问题,报请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做
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需以公司正式发文形式送达被审计
单位,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的
整改落实情况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给实施审计的内部审
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它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承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
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向公司管
理层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需要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跟踪
审计,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
效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
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和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建立审计项目
质量控制体系,对编制内审方案、收集内审证据、编写内审工作底稿、
出具内审报告、归集内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确保内部审计
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恰当性。审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妥善归档保存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
应为 30 年。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提出改
进管理建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给予表彰和
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关人
员,公司应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调离审计工作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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