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英大: 国网英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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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豁免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豁免规定》《上市规则》《监管指引2
号》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证
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商业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暂
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暂缓
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和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 发生本办法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
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 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
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
行任何内幕交易。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第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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