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16:0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電話/Tel: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伊
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伊力特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伊力特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指派陈万财律师、周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1119 号大成尔雅 A 座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8 月 27 日
间为:2025 年 8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
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8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共 2 名,
代表股份 205,626,1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567%。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1 名,代表股份 2,711,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73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
计 613 名,代表股份 208,337,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
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会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伊力特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