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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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咨询等职能,完
善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海雅
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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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根据公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不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一日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的,经与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
时限。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在公司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发表其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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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
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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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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