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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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
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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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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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规则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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