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
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戴军先生、
Torsten Vahrenkamp 先生、李良玉女士、朱华侨先生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
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提名委员会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严厚民先生、
陈立虎先生、朱兆斌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符合公
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符合关于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立虎先生、朱兆斌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严厚民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综上所述,提名委员会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