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
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
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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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
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
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
总数;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选的董事;
(六)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
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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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
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则按本条第(八)、(九)款执行。
(七)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选人所得票多
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董事的人数
仅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当选董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
董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
董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
(八)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包括新当选董事)未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
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
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方开始就任;
(九)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十)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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