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2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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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
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
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
履行职责,不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的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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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范畴和权限
 第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重大经济合同;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各级领导的经济责任;
 (六)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七)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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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执行
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有关会议;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
审计委员会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董事
长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
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四章   种类、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审计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专项审计。包括:
进行审计;
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特别是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等)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审计的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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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材料送到审计机构接受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的方法: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
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
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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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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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组织布署,授权审计
部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中应说明审计范围、内
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 3 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
金,现场勘察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实施审计,将取得的证
明资料计入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要求相关人员签章认证;对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
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根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正式审计
报告,并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审计委员会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应在
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七)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可以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纳入审计档案管理的范围为: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及与其相关的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等;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七)其他应保存的有关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单位和无关人员泄露内部审
计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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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对审计人
员的选配应保证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配备知识面较广、业务能力较强、
能胜任独立审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部负责
人和独立专职审计员职务的任免,应征得审计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审计理论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
策、法规、制度和审计、财会等业务,积极参加有关的培训学习和审计学术活
动,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
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
一致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拟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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