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2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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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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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以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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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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