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高管人员选聘的
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
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吉林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所有委员均自公
司现任董事中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决定新的人选。如提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出,经
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以及高管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会提出建议;
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形
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
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至少一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由审计法规部协调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开展工
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
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如不能
出席时可授权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
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管
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六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