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并经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 所有委员均自
公司现任董事中产生,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同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除任期届满之外的事由拟对委员进行调整,需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出,
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主持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战略委员会有效运
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定每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
(五)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
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战略委员
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
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
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系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经营班子召集论证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
(四)由经营班子进行评审,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十三条 资本运营部协助审计法规部向战略委员会
提供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在
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
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记录
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经 2020 年 12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