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
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
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
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
常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审计法规部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
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
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法规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
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
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
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
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
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
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
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及各相关委员会
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
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
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
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
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
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十二)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
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
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
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
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
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
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
求。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
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
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
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
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
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
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
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
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
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 投资
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
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
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
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
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四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
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
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
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
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 由审计法规部牵头
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
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
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
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 投资者关系工作
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
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