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振: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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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本委员会推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本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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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
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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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
  第十五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
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得股东
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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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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