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9: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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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投资者与公司之
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价值
最大化。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潞安环保能
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
  (一)公司公告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公司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与电子邮件;
  (四)接待投资者来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
  (五)邮寄投资者索要的公司介绍、宣传手册等相关材料;
  (六)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七)网络、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
  (八)举行投资者见面交流会,组织投资者现场调研和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
  (十一)业绩说明会;
  (十二)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但要注意商业机密和未公开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
与投资者的沟通要充分利用网络等方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
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有关公司的媒
体报道信息引发股价波动的可能。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
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披
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投资者交流会,向
投资者介绍生产经营情况,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投资者交流会召开通知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者沟通过程中,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
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
后,公司应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
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
  (一)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调研;
  (三)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四)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
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
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
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以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辅
助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以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做好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筹备召开工作;
  (二)配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责任人,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完成职责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涉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
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以及公
司所处的行业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所需的专项费用,保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
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
情况,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
并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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