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9: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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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
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信息公平披露,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他特
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国资监管、国
家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
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社交媒体平台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
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附件 1),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
签署《回执》(附件 2),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情况。
  第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
(见附件 3),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
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
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
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遇到需要
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网站、刊物刊登的信息,应按照公司《敏感
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登记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对外报送
的回执等材料,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十年。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
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外部单位或
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触及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
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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