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股份: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9: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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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及考核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
       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
       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薪酬及
       考核工作组的成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薪酬及考核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
       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
      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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