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部分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七)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九)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章规定。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
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
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
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
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
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
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
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等。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
持续督导,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
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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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