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9: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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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
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
会的提案、决议,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应当遵
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权力。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需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
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议事项有关
的,无法在股东会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
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也可以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授权董事会直接对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类型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计算)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一)、
        (二)
          、(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符合规定的股东、审
计委员会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召集与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须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 日以前,临时股东会须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国家证
券主管机构指定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家或者多家媒体,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均已收到股东会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或者其代理人的登记方式、时
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需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得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
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召集人在延
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不得变更
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的,向董
事会(和/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理由、提议或提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的
会议审议事项、提议或者提案应当与提交董事会(和/或审计
委员会)的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请求有关内容相同,否则
须重新履行向董事会(和/或审计委员会)请求召开股东会的
程序。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召开前登记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人数,计算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以网络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书面会议材料必须在股东会召
开前准备完成,做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者代表每人一
份。以网络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参加股东会的,以公
司公开发布的相关会议资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会签名册供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会参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的召开通知中
明确决定某一日为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拟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会延期召开,不得变更原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有权
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因股东会延期召开,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实际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受前述 7 个工作日的
限制。
  股东为自然人的,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股东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自然
人作为股东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欲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当按照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方式、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并按照下
列要求出示相关文件或者凭证。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和表决
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代表的
委托人股票数目;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议程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    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
十四小时备至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权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可以由公司职员进行调查,被调
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
会议。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非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人员旁
听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会提案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第三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进行表决,不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提案方式和程序
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四)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
股东会召开 15 日以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
提案;
  (五)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
提名人的身份证明;提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股份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基本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提名的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应向提名
股东说明原因并有权要求其重新提名;
  (七)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
事会决议作出。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会议地点在公司住所或者公司
事先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无论何种方式参加股东会,股东身份的确认均以股东会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的,将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现场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应当终
止。
     第四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的,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内蒙古
证监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
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应于会议开始前入场。如在会
议开始后入场,则只能列席会议,不再享有在该次股东会上
的表决权,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也不再享有在该次股东会上的发言、质询、问询等权
利。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其他威胁到股东会正常召开秩序的人员。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股东会主持人可以采取必
要的措施使其退场。
     第四十五条   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及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发言,
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股东及代理人要求发言应经会议主持
人许可。每一个股东及代理人就每一项提案的发言一般不得
超过两次,且一次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分钟。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打断会议报告或者他人发言。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
或者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前述原则规定每人
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不得被中途打
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但发言时间已到除外;
  (四)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股东会主持人可以
拒绝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就提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
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显著损害股东
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
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
序应当符合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主持人有权依据会议进程和时间
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主持人在股东会通过决议且股东及代理人无异议后,宣
布股东会散会。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在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对该关联交
易事项所作的解释或者说明应由非关联董事作出。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
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以任何
理由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
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五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
选。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
选举。
  对于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六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六十四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以外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
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第七十二条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
法规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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