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9: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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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运作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
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股东会
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包括适当比例的
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ESG 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且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和公司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
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
议。
  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
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对其职责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电话、专人送达、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天。
  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或全体董事同
意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1/2 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有权提出议案。
  第十六条    提案人应当在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董事会会议
召开 5 日以前将提案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职权范围;并且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按以下原则对
会议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应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2)合法性:提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
  (3)确定性:提案应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准确性:提案不得涉及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该提案不会造成公司
商业秘密的泄露,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舆情风险或者其他重大负面影响。
  董事会办公室将对于上述会议提案的审核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认为会
议提案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详细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送达所有董事。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除此之外,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
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投票或者电子通信三种表
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
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告由董事会负责发布,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第一时间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
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确保该内
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公司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
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未规定的事
项或与《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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