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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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保障董事会秘书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领导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
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
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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