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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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属于
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
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应对
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及
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及报送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新疆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等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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