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8: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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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
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
况;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部门,依照本制度
的规定,与内审部门共同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
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按公司选聘结果组织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
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二)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公司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公司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
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
内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公司财务部
门,财务和内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和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
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
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
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审计委员会对是否选聘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出建议,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若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
并召开股东会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作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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