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7: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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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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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制度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子公司定期报告制度,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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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
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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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在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督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没有
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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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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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
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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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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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
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
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简称第
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
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
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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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规定提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陈述变
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文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时,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交易所的审查意见,并按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
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
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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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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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
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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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告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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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在及时、准确、完
整地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事项
的基础上,对未达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及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加及时和全面
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
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
负责人,对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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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九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
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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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
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
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公平性。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
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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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者知悉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根据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经审核后认为属于重大事件的,应当报
告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临时报告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所在企业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所在企业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及相关规定,确保本部门或所在企业发生的应予信息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或
受其指定人员负责所在部门或企业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如联络人变
更的,应予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制度规定通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
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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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应当授
权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董事会办公室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
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者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
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晓或者获得通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
长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相关部门或者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材料应详实准确并满足信息披露要
求;
  (三)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审核后的临时公告信息文
稿报送相关部门(如涉及)和董事长审批,并及时组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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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
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
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对外的信息宣传
及报告应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宣传文件和报告,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有权要求整改或删除。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由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
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与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但需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信息披
露,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公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
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异常情
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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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总部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
培训情况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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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
求。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
子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
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执行。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擅自
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
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行政处分,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等其他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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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开展保密教
育,使相关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管理和保密措施、相关
责任和后果。
  第六十八条    任何获悉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公司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公司人员不得以报纸广告、宣传刊物、电子网络等形式
向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六十九条    当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密,或者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遵守保密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将
保密管理有效纳入信息披露体系,强化信息披露评审,严防泄密事件。
  第七十一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
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
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
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 10
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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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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