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7: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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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
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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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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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披露暂缓、
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事项负责人
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
批表》;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
定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
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
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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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与国
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则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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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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