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
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目标
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工作职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包括董事长等。
(三)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分管具体事务,且不在公司担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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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与分管工作目标相挂钩,成果共享、
责任共担原则;
(三)考虑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四)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薪酬水平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
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公司
运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津贴标准、内部董事的薪酬
与绩效考核方案,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经董事
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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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津贴标准:
(一)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
(二)津贴标准如下:
职 务 津贴标准(税前)
独立董事 10 万元/年
非独立董事 4 万元/年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职务的内部董事:
实行年薪制,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薪酬体系
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具体薪酬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二)董事长基本年薪标准如下:
职 务 基本年薪(税前)
董事长 50 万—300 万元
董事长基本年薪区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以岗位为基础,以能力为依据,结合个人承担的职责、价值贡献等因
素,在薪酬区间范围内进行差异化定薪。
(三)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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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考核奖励两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主要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
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以及发展阶段,参考同行业特征、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确定;考核奖励包括超额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超额奖
励,以及针对临时性重要工作事项设立的专项考核奖惩。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标准如下:
职务 基本年薪(税前)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40 万元—200 万元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0 万元—150 万元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区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以岗位为基础, 以能力为依据,结合高管个人承担的职
责、价值贡献等因素,在薪酬区间范围内进行差异化定薪。
第十条 公司绩效考核原则:
(一)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均不参与公司
内部与薪酬挂钩的各项考核。
(二)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超额奖励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制定,年度超额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
钩,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
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或因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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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在任服务年限计算薪
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交纳的个
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
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
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由公司董
事会决定扣减或取消其考核奖励。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发展战略服
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
一步发展需要。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
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薪酬标准以通过后的金额为
准。
第十五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
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低于公司
薪酬调整前水平作为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业绩或能力突出,以及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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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
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并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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