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
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
免因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
重侵害,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
响时,对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
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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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响;
重后果;
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弄虚作假的;
《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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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惩戒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
时,由公司审计部门对其在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第五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由群众、机构举报的,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董事会做出处置意见,形成
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
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由公司审计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审计委
员会,并由董事会做出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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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做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
书面申诉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公司
董事会在收到申诉意见书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最终书面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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