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7: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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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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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公司与投资者的相互了解
和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诚信的市场形象,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撑;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经营管理信
息;
  (四)公司的企业文化;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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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
出预期或者承诺等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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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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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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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
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诉者诉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
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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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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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
当全程参加调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
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协作公司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
排等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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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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