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注销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注销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盈电子”)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
励计划”)的规定,就日盈电子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日盈电子如下保证:日盈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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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
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盈电子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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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与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
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及个人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到
期不续签劳动合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或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对应前述情形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次涉及的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5 名离职激励对象中,3 名持有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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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未行权股票期权同步注销;另 2 名
仅持有期权的激励对象,其未行权期权由公司直接注销。
(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8,000 股,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42,500 份。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注销的回购价格为 9.92 元/股。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
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
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及
资金来源,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不会
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
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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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
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注销股票
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
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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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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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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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