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7: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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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有关知识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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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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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披露上述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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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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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董事资格或独立性要求,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
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
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五天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
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认真阅读会议文件,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
达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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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前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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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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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工作制度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所列事
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向董事会
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
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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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过”、 “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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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
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的关联交易。
  (五)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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