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7: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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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
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权机关制定的规范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公司其他有关人
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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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
人的干涉,不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同时作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
部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可以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审
计结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人员配置和人员数量应与公司内部审计需求相匹配,必要时,
可聘请独立的外部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负
责人不得兼职审计部负责人。
  审计部内部审计的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
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
审计结果公平公正的关联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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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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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董事会根
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审计范围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
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
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
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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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审核有关凭证、账表,检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内部规章制度修改意
见;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可做出临时
制止的决定,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以及与经济活
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
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批准,可以
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反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报告。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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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
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若涉
及调整年度审计计划的,应再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季度审计计划,按计划安排审计力量和审计时
间;季度结束,对季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相应安排下季度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
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法与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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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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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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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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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针对具体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
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审计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下达审计任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
任务通知书,通知对方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三)实施审计。审计小组在实地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必要的资料。
  (四)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总
整理,形成审计结论,提交审计报告。
  (五)做出审计处理意见。审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作出审计意见,并
通知相关部门。如遇有重大问题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报告,做出
相应处理意见。
  (六)进行后续审计。审计部安排人员或由审计小组项目负责人在期后追踪
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保证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参照一般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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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5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
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档案归档序位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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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除非国家有权机关依行
政命令或司法命令调取,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
外部人员或组织。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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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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