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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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战
略与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四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
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八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非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七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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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的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的市场、开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谈判的情况报告;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十)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十一)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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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如采取其他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
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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