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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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
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
则,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
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基础上进行资金
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购买理财产品,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
产品。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非风险投资类的理财产品业
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超过上述金额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
准,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理财产品涉及风险投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按照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进行,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资金管理部负责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
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裁审核、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
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和保管。
  公司总裁为理财产品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监察部对公司理
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经中心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七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
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理财业务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审批完成后,资金管理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
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
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裁。资金管理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
况上报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审计监察部;
  (四)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
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理财业务到期后,资金管理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
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七)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第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监察部负责
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
的信息。
  第九条    资金管理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
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审计监察部,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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