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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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
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
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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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投资者
关系专员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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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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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设立投资者
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
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网址、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中小股东、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
沟通(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2)
,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
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
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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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
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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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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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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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
执行。
                第八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
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
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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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
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
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证券事务部
负责组织,修改后的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电子信箱:vw@vanward.com;
传真:0757-23814788;
联系地址:广东佛山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邮编:528305;
二、公司同意接待后,会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
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
时间:8:30-12:00,14:00-17:30。
四、其他
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定等协助,可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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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员类型
            机构( );4、媒体( );5、其他(            )
拟接待时间和地点
行程安排
调研内容
公司意见
是否接待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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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承诺书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
你公司;涉及你公司基础信息的内容,在得到你公司确认后方会发布;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年【】月【】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容,直至相关未公开重大信息被依法披露时止。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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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项”;
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下协议:
正文:
地点、参与人、进程、成果等内容。该项承诺直至甲方公开披露该重大事项后
终止。
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
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
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第三方。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
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
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
密协议。
件及其他载体归还给甲方。
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乙方应及
时通知甲方。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可诉诸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密义务。
甲方: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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