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 ST宁科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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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离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管在任期内
的经济责任和履职情况,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和健康发
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
计基本准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列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财务总监;
  (四)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审计,是指高管因辞职、解聘、退休、任期届满、
岗位调整、死亡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外部专
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内部审计准则,对其在任职期
间履行职责、执行财经法规、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实现经营目标、管理使用公司
资源、承担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的全面审查、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准绳,实事
求是,不偏不倚。
  (二)独立性原则: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不
受被审计对象及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三)全面性原则:审计内容应覆盖高管在任期内涉及的主要经济活动和职
责履行情况。
  (四)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重大经济决策、重要经营成果、关键内部控制
环节、重大风险及潜在损失。
  (五)权责对等原则:根据高管的职责及权限范围,相应界定高管在任期内
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六)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及个人隐
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条   审计机构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离任审计工作,审批离任审计方案、审计报
告,并对重大审计发现进行监督。
  (二)公司审计部是离任审计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
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原则上,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但根据审计项目的
复杂程度、重要性或独立性要求,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批准,可聘请具有
相应资质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执行离任审计。审计部负责对外部
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责任审计
值增值情况;
管理情况;
  (二)经营绩效审计
动趋势分析;
展等)的执行效果及效益评估;
  (三)管理责任与内部控制审计
管理效果;
  (四)合规与廉洁自律审计
关联交易违规、利益输送等行为;
  (五)前任遗留问题及后续责任
界定;
  (六)根据高管具体职责和公司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启动
  (一)高管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决定解聘高管、高管任期届满或发生其他需
要离任的情形时,由综合管理部(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时书面通知审计部和
审计委员会,启动离任审计程序。
  (二)审计部应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该高管的职位、职责范围、
任职年限及公司风险状况,制定详细的离任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
容、重点、审计组成员职责和分工、审计项目进度安排、资源需求等;审计过程
中如有必要,审计组可调整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及其调整情况,报审计委员会审
批后实施。
  (三)审计方案批准后,审计部(或受聘外部机构,以下统称为审计机构)
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高管及其分管部门(或原分管部门)发出《离任审计
通知书》,并抄送公司总经理(如适用)、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
  第八条   审计实施
  (一)被审计高管及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文件、会议纪要;
重大采购、重大业务调整等)的论证、审批、执行记录;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资料、访谈相关人员、实地观察、盘点资产、分析
性复核、穿行测试、抽样检查等方法实施审计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过程中应与被审计高管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其陈述和解释。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应深入调查核实。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执
行的审计步骤、采用的审计方式方法、得出的审计结论、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等。
  第九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机构在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
于 5 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限视审计复杂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在方案中确定)形成《离
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
    《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全面、客观、清晰地反映审计发现,
评价高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风险及责任认定,提出审计意
见和建议。报告应包含以下要素:
  (三)
    《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履行审计机构复核程序后,应送交
被审计高管本人征求意见。被审计高管应在收到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
见。被审计高管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提供必要的补充依据;逾期未提出
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高管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
审计报告,形成《离任审计报告(正式稿)》,并就被审计高管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作出说明。
  (五)
    《离任审计报告(正式稿)》及被审计高管的反馈意见(如有)提交审
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报告审批与处理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离任审计报告,重点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
责任认定、潜在风险及审计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
  (三)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最终《离任审计报告》应报送:
  (四)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和风险:
处理;
  (五)审计结果应作为对该高管进行任期考核、奖惩兑现、后续任用(如适
用)的重要依据。离任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归入该高管的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离任交接
  (一)高管在离任前,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详细的《离
任交接清单》。
  (二)离任审计是办理正式离任手续的必要前置程序。综合管理部应在收到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最终《离任审计报告》后,确认无重大遗留问题或相关问题
已明确处理意见后,方可办理最终的离职手续(如结算薪酬福利、转移社保关系、
退还公司财物等)。
  (三)对于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综合管理部应暂停办理相
关离职结算手续,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行办理。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被审计高管的责任与义务
  (一)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所需资料和
信息。
  (二)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就审计询问事项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和解释。
  (四)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证据资
料。
  (五)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一)综合管理部:及时启动审计程序通知;根据审计结果办理离任手续;
将审计报告归档。
  (二)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信息;对审
计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二)恪守保密义务。
  (三)勤勉尽责,确保审计质量。
  (四)如实报告审计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离任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工作底稿、证据、报告、反馈意见、
委员会决议等资料,由审计部或执行审计的机构按规定整理归档,综合管理部妥
善保管,保存期限至少 15 年。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高管存在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如
近亲属关系、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等)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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