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为明确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结果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
展规划、发展目标、外部融资成本、融资环境以及股东的意愿要求的基础上,
兼顾公司盈利规模、发展战略实际需要、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原则
并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
分配方案。
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
优先顺序。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具体内容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满
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
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并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对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修订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