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零: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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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三
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
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
“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上海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
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
  (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
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
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
生;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详细情况的,可以先
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或本管理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
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或其
授权代表)审核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
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
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相关情
况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
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就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
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
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
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
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
求其立即更正。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证券部。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保存期限
为十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
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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