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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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
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 2281
号)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8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
                                             (上
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 2281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55,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 454 人,代表公司股份 573,632,33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4.02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
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3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9%;反对 1,9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7%;弃权 3,47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045%;
其中同意 562,047,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06%;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613%;反对 84,343,749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65%;弃权 3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418%;反对 48,816,169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44%;弃权 3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06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84%;弃权 358,85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436%;反对 48,816,169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44%;弃权 3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84%;弃权 360,9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476%;反对 48,785,969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91%;弃权 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68%;弃权 359,5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93%;弃权 362,3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其中同意 574,286,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股东有效表决通过。公
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林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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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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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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