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47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3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47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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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
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
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
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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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
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刘明、朱江杰回避表决。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
(三)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四)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 CHENG XUEPING(成学平)、刘明、朱江杰回避
表决。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审核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五)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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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修订稿)》,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公示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六)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七)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八)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8 月 26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6 元/股,授予 93 名激励对象 380,000 股限制性股
票。
(九)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26 日为授予
日,以 3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0,000 股限制性股票。拟作
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 CHENG XUEPING(成学平)、刘明、朱江杰已回避表
决。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 93 名激励对象符合激励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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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5 年 8 月 26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2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包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3 人;
首次授予数量为 380,000 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36 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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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5 年 8 月 26 日为授予日,以 3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 93 名激励对象符合激励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26 日,以 3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80,000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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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深
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1A003562 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 的 核 查 意 见 》、 公 司 所 作 说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证 监 会
( http://www.csrc.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交所(http://www.sse.com.cn/)、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shenzhen/index.shtml)、信用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和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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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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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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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