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江西宏柏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4年完成发行,目前
处于持续督导阶段。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保荐人对宏柏新材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概述
公司营业收入中外销占比较大,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欧元,因此当汇率出现较
大波动时,汇总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影响。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
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公司计划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累计金额不超过8,000.00万美元(或相同
价值的外汇金额),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为顺利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为2,500万人民币(此交易保证金为自有资金,不
涉及募集资金)。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
金额)不超过前述最高额度。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使用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
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交易对手为
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本次授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十二个月,交易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上述额度和授权期限内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签署相关
交易协议。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
务稳健性,减少未来美元、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或相同
价值的外汇金额),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为顺利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预计
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为2,500万人民币(此交易保证金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
集资金)。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
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签署相关交易协议,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
响,公司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仍存在一定
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
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收回,会造
成远期结汇延期导致公司损失。
(3)操作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因汇率走势判断偏差,未
及时、充分理解产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而造成一定的风险。
(1)公司已制定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就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风险控制、信息
披露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在签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付汇期和金额进行
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公司及子公司与交易银行签订条款清晰的合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以防范法
律风险。强化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操作规定和风险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市场走势,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
略,提高保值效果。
(4)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款的管理,积极催
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严重逾期现象。公司资金部门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
约涉及的相关市场因素,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
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
应的财务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已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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