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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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
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
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
对、高效处理”的原则,正确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
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 司 成 立 应 对 舆 情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舆 情 工 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
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
秘书。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司
证券事务部,并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
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
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
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相关人员,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并实施恢
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
犯罪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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