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08)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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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薪酬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薪酬体系、确定薪酬标准及收入水平:
  (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公司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
展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薪酬收入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结合、风险共担、利
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奖罚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奖励薪酬相结合,薪酬分配以责任、业绩、
贡献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对管
理层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管理层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由薪
酬委员会审定。若按本制度计算的单个管理层人员薪酬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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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出公司管理层薪酬方案或修改意见,审查确认管理层年度目标责任;
  (二)听取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报告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或监督考评
结果;
  (三)提出或审查公司管理层的奖励薪酬方案。
  (四)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管理层薪酬
  第七条、管理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管理
层的薪酬包括年薪与奖励薪酬,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管理层薪酬收入与净利润指标挂钩基数、
经营绩效考核,以及薪酬收入分配、兑现等工作。
  第九条、年薪基数的确定
  (一)基本薪酬基数。
  管理层当年度基本薪酬以其前三年平均总薪酬收入的 60%作为基本薪酬基
数,每年增长幅度不超过 10%。
  (二)绩效薪酬基数。
  管理层当年度绩效薪酬以其前三年平均总薪酬收入的 40%作为绩效薪酬基
数,每年增长幅度不超过 10%。
  (三)年薪基数为基本薪酬基数与绩效薪酬基数之和。
  第十条、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考核期经审计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可比口径)的实现情况
及日常工作考核情况,对管理层的年薪进行考核。
  (一)利润考核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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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度以前三年平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利润考核基数(可比口径),
每年增长不低于 5%。
  (二)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利润考核基数-1)*100%
  (三)绩效薪酬的计算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年薪基数。如考核期净利
润增长率为负数,绩效薪酬仍按照上述计算公式确定且不设扣减的保底下限。
  (四)薪酬委依据每位管理层的责任目标、日常工作情况及本管理办法的规
定组织考核,并确定每位管理层的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薪酬作相应调
整。
  第十一条、薪酬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度发放总额不得超过基本薪酬基数。
  (二)绩效薪酬于年度绩效考核完成后二个月内,由薪酬委审定管理层绩效
薪酬考核兑现方案,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后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奖励薪酬,对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为企业作出重大贡
献或在新项目业务板块拓展中业绩突出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薪酬。奖励薪酬发
放方案由薪酬委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长确认后发放。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
知的时间为准,按考核年度在岗天数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四条、公司管理层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当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管理层薪酬水平
明显有失公允时,薪酬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对管理层薪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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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管理层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薪酬水平执行较高职务标准,兼任
下属分子公司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七条、对于管理层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薪酬委员会可视实际情
况予以扣发或不发绩效薪酬,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受到公司内部严重
警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资产流失;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六)因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本办法与监
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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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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