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8)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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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
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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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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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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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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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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