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蓉科技: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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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
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福
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
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
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远
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
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
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机构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
会,其对应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数据,下同)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由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批准;
   (二)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达到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还需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
务必须上报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
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
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
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
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审计部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
检查,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
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
(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
交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总经理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
险;
 (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
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
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
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八)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
总经理;
 (十)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
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
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
报总经理。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
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证券部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
部或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
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
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披露具体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收集归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
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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