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蓉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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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
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
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
构、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中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
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
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以及该等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
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第 3 项、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报告标准。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
  (十)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
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
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协议、合同、意向书、备忘录、成交
确认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批文、法院判决或裁定,
以及相关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电子邮件形式;
  (五)口头形式;
  (六)会议形式。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先以
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要公司履行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进行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相关信息
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信息报告义务人上报的重大信息
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
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列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报送证券
部。
  第二十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
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
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将其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报公司
证券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
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第一责任人、
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
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或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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