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
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公布前,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当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
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
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
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报送
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
导审批后报送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
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
表》及《保密提示函》交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
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重大信息,除非于公司披露该信息后。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当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利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编号:年月日
经办部门 经办人员
信息接收部门/单位名称 经办人员姓名
经办人员证件号码
经办人员职务
对外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主管领导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核(如需)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
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
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
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
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
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
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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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被提示单位及人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