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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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当及时
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
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
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
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
(包括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及人员应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
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重大信息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事项的相
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董事会的
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
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备案,未报备案的,以职务
高者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
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
在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执行上报工作。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
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
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
含在内);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
配合及时披露: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报告。
标准。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生较大变化;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七)其它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备;
分之三十;
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
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咨询。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
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
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
达。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
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法务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
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
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
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
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
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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