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资金的内部
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
营性资金。
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用金。
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
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
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
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 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 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
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
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本规定所设
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
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
或审批。
第十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
行。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建立对
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
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托贷款;
汇票;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
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
损失。
第四章 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办
公司调度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
资金调度中心是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
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
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公司总部和成员公
司内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
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
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
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
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
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金需求计划。
第十八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和其它使用
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
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
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
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
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
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记账工作。银行结算凭
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总监保管,私章
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
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
支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
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
制记账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
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
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账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其他货
币资金日记账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
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账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组织
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
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
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
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
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公司的财务总监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情况适
用公司对财务总监的考核条款;公司对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
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
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董事会批准该制度之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
的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冲突的,应予调整。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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